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

別把Blog當開心農場

八卦園的目的在分享健康的知識,裡頭沒有廣告、非營利、也不衝人氣,如果獲得青睞想要轉載,看板上已經聲明,必須先經過准許,以免花了相當多心血的作品,成為有心者牟利、打知名度的工具。雖有聲明在先,相當遺憾的,還是在各處發現八卦園的文章,例如八月份的Regina Brett的生活箴言等,很多人還是沒吭聲就搬了去,如果仔細看看這些人的「收藏」,幾乎全是四處搜刮來的,什麼都有,獨缺自己用心與努力經營的痕跡,遑論有任何個人風格、特色可言。

Blog不同於開心農場,在開心農場可以偷別人的產物,雖不違法,但是違反現實生活規範,也許聊以滿足私慾,但已產生不良後遺症,一般社會上的評價是負面的。Blog裡頭的創作是智慧財產的一種,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沒有獲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之前,任意轉載別人的著作在平面紙本上,是一種侵害著作權人「重製權」的網路盜版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若是轉貼在網路上,除了侵害重製權,還會侵害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界定的公開傳輸權,罰則同上。

前述的「盜版行為」是智慧財產局在著作權宣導網頁裡的用詞,應該是源自英語系國家對侵害著作權行為所用的字眼—”piracy(海盜行為)”,因為智慧財產權也是財產的一種,相當於現金、珠寶、房地產等等,只有物主才有權支配,強取豪奪就構成竊盜罪。當然有個「盜」字蠻刺眼的,事實上「盜印」、「盜用」、「盜取」、「盜竊」、「盜版」等早已成為侵害著作權行為、物品的習慣用語,就像偷書叫「雅賊」,男女共同犯案就冠上「鴛鴦盜」,新進「山寨版」流行,雖去了「盜」字,實質上山寨就是盜匪流寇聚集之所,和「盜版」並無二致。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如果覺得有傷自尊,那就多充實智慧財產權基本認知,用心、用力、用時間耕耘有自己風格的Blog,不要犯法。

對於擅自轉貼八卦園文章的版主,大多已發出侵權通知,並逐一記錄在回應處。少數轉貼者很有禮貌,立即道歉,其次是不吭聲、撤下轉貼的,有一些則強辯,說他已標明了出處。事實上註明作者、出處是利用人(轉貼者)在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依著作權法所課予的「義務」,並非只要註明作者、出處,即屬於「合理使用」。舉個實際例子來說,某人在商店看上一台電視,偷偷的把它搬回家,上面貼個小條子「來源:某某路OO段XX號」,不管有沒有商號名稱,能免於竊盜刑責嗎?

還看到不少人在他的「收納處」標上滑稽的標示「轉貼若有侵權,煩請通知,立即刪除」,竟然連本身從事智財權工作者都是如此,令人嘆為觀止!甚至有些回頭反咬,質疑作品的來源、翻譯是否經過原作之授權等等,顯然是對智財權稍有認知的,問題在於質疑能否化解侵權的刑責?再打個比喻,當街搶劫的被抓了,馬上質疑被害者的財物來源不明,行得通嗎?如果明知侵權標的之來源不當,仍然侵權,著作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不少侵權者的Blog無法回應,或是有什麼狀況,相應不理,無論何者,終必給自己帶來麻煩,更有等而下之的,侵權者既不道歉,版主對智財權又認識不清,敷衍之後自說自話、持續侵權,甚至糾眾詆毀,對此惡性重大的,或許只能委由執法單位調教,應該也算是對促進社會文明、惕勵尊重法治的一點貢獻。

八卦園裡的每篇文章都附有參考文獻出處,加上超連結,像Regina Brett的生活箴言是一位專欄作家經驗、智慧之談,和其他文章一樣,八卦園花了相當多時間考證、整理,才能登出來,本來就是要分享大眾,希望對社會有益。有些Blog只要是非營利性、要求轉貼的,都已經應允了,相信其他喜好者目的也是在自我砥礪、分享同儕,但是在分享前需要認清著作權的歸屬,自身是否能行使分享的權力,未經允許而擅自轉貼、公諸於眾,形同以不法所得慷他人之慨,即使無營利行為、出於善意,基本上於法所不容。無論侵權是有心或無意,都已觸犯著作權法,對於作者亦有失尊重,抹煞原創者繼續耕耘、分享的動力。期盼有識者無論版主、網管,在享受網路資源之前,必須先對著作權有基本的認知,以免誤蹈法網,徒生爭端,損人而不利己。

最後由衷感謝在UDN布落格裡寫淺談Blog的著作權問題的Jeff & Jill,一再剴切地提供寶貴的經驗和分析,讓我學到了許多。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
2. Jeff & Jill的窩:淺談Blog的著作權問題
3. 知新數位月刊:部落格VS著作權
4. 電子商務時報╱記者陳文駿:網際網路的背後 淺談網路智慧財產權